被告人韦伊在包厢内娱乐时顺手偷走朋友的信用卡并领取现金,因其自动投案并退还全部脏款,日前,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
2012年3月30日21时许,韦伊应朋友之邀到平果县“北部湾商务娱乐会所”的一间包厢内娱乐。期间,韦伊乘被害人农慧不注意,将农慧放在沙发上的女式手提包内的钱包取出,拿到包厢外的卫生间内,将钱包内的人民币900元、两张信用卡及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盗走,并将钱包放回手提包后离开。当晚22时许,韦伊便用盗来一张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处取走人民币5000元。
2012年7月4日,韦伊到平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。破案后,韦伊已将赃款5 9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韦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构成盗窃罪。韦伊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韦伊归案后退赔了被害人农慧人民币5900元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韦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,决定对其宣告缓刑,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
(文中人名均为化名)